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1、许可事项名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帖花)
2、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规定办理时限:25日
4、行政审批内容: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第五条第二款;《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第四部分。
6、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7、行政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8、申请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9、申请表格:www.whhd.gov.cn
10、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1、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行政审批程序: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13、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登记机关换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无期限限制。
1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企业集团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