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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引进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

2008-07-05 01:34:00 收藏
一、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和本市各区(县)人事局
  
  二、受理部门
  本市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三、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四、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五、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各受理点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 3个月之内有效);
  7、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合同离截止日期还有半年以上有效期);
  8、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有派遣资质的人才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岗位协议书)。
 
  七、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
 
  八、工本费
  经本市物价部门核准,工本费人民币 25元。
 
  九、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7:00;
  周六受理时间详见各受理点公告 (以上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网址及本市各受理点地址及咨询电话: 
  咨询网址为 www.21cnh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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