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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2008-07-04 01:34:00 收藏
办理项目 
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善意提示:
  一、《自愿离婚协议书》必须用中文书写。
  二、上海居民请带社保卡,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免费提供更改婚姻信息服务。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联系电话:64325087
电子信箱:shhy@shmzj.gov.cn
网  址:www.shmzj.gov.cn
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1:30—4:00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申办手续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说明:1、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规格为3.5×4.5厘米;2、办完离婚登记后,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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