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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须知

2012-03-28 22:01:02 收藏

企业年检须知

2006-03-16

一、年检对象

凡于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三十一日)在武汉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接受年检。

二、年检时间与方式

企业年度检验时间统一为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进行。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可以在六月三十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三十日。

三、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2005年度提交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8、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10、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对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企业的处罚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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