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1、许可事项名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帖花)
2、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规定办理时限:25日
4、行政审批内容:组建企业集团,应当办理设立登记。
5、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第五条第二款;《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第四部分。
6、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7、行政审批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8、申请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0、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1、行政审批程序: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12、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登记机关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无期限限制。
13、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