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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派出所、分县局、市局审批同意的户口

2008-05-24 12:17:00 收藏
办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申办手续
  居民申报此类户口,须由本人持《户口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向入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经派出所批准的分户、立户、并户手续的户口,凭派出所的批准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由本人持身份证照片、《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恢复户口通知单》或市侨办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通知单》到定居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上述人员如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范围的,应同时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办理依据
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20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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