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即用文字组成的商标。这里的文字,包括汉字、字母、
数字和拼音等。汉字商标,有由普通汉字构成的,如“松下”、“茅台”、“亚都”、“威力”等,也有用汉字变体构成某个特殊图案的,如“永久”牌自行车的商标。汉字商标的字体不限,篆书、隶书、行书、楷书、草书都可以。这些字体各具特色,篆书象征历史悠久,能唤起人们对商品商标的历史感;隶书则古朴典雅;行书活泼大方;楷书端正庄严;草书富于变化。企业可根据不同的商品的特点选用不同字体作为商标,如在中成药和酒类商标上选用篆书或隶书就比较合适。字母商标由外文字母构成,如“SONY”、“pHILIPS ”等等,其字母组合可以是生造而无任何意义的,如广东出口的磁带上使用了“CKK ”这个无含义字母的组合。数字
商标,如“868 ”皮鞋,“999 ”胃泰,“505 ”神功元气袋等等。在我国,数字商标是允许的,但在世界许多国家都不予承认,很多我国的数字商标在外国注册申请都被驳回了,只有这种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才可被获准注册,如英国的“555 ”香烟。另外,我国国内的商标,一般不允许使用外国文字,但也有出口商品的商标上加上外国文字名称的。国内用汉字组成的商标,可以在汉字下加注汉语拼音,以利于普通话的推广,但不要单独使用拼音字母作为商标,否则,不便于人们识别,也易被误认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