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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政信访受理指南

2011-04-08 10:47:09 收藏
事项名称 信访受理
用户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理依据 1、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
2、《上海市信访条例》(2003年8月8日)
申请条件 1、有具体的诉求和事实根据;
2、属于信访范围。
申请方式 1、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2、采用走访形式到本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办理流程 1、申请。信访人对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2、受理。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3、办理。承办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回复。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及不服处理结果的相关救济途径。
办理期限 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受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
(邮编:200030)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175号
(邮编:200040)
受理时间 工作日
9:00-11:00 13:30-17:00
工作日
9:00-11:00 13:30-16:30
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TEL:021-54679568-50308 TEL: 021-62487529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