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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注意事项

2012-05-29 17:04:28 收藏

1、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的20%,贷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的80%;

2、5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消费担保贷款,可授权经办机构(金融超市)通过岗位分离操作,报有权审批人审批;50万元以上或个人信用方式、第三方保证担保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由县支行贷审会审批,报市分行备案。

3、以个人信用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个人信用综合评分在70分(含)以上;

4、以房地产抵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不得超过房地产现值或评估值的60%;以信用方式或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不得超过10万元(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评分在90分(含)以上的,贷款额不超过年收入的2倍,最高为20万元),保证人评分在80分以上可作为保证人。

5、除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以外的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

6、以有效资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投保单必须注明“贷款行为第一受益人”。

7、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一般为1年以内(含),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8、个人自建房贷款可以是总投资的80%,期限最长为30年,可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个人自建商业用房贷款可以是总投资的60%,期限最长为10年,不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9、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底,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

10、向散盘个人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必须符全以下条件:(1)所购住房为现房;(2)不超过在售总面积的10%;(3)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和回购责任;

11、授权以内的个人住房贷款不上贷审会,实行调进岗调查、审查岗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要经过转授权。城区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由城区行指定专门营业机构办理;县及以下区域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原则上要集中到县支行办理,或根据乡镇营业机构的管理水平、人员配备、市场需求等因素在10万元额度内进行转授权,报市分行批准,且仅限于发放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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