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常有卖房人出卖的房屋己经向银行等组织或个人作过抵押登记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专业炒房人出售的二手房屋多数如此。如果出卖人不赎房,房屋将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同样,如果买房人要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房,因房屋不能为银行设立抵押权也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 于是卖房人以怀疑买房人无付款能力,赎房产生费用,影响卖房人资金安排,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买房人往往又以房屋负担有抵押权,在卖房人未赎房前,不能为银行设立抵押权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于是,双方都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先履行各自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围绕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归责问题引发纠纷。
对于此类纠纷,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卖方赎房和买方取得贷款的先后顺序,又无意履行合同的,就只能视为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如果买卖双方未约定卖方赎房和买方取得贷款的先后顺序,又都想履行合同而无法继续履行,则买卖双方是否均构成违约,或各自违约,或只是其中一方违约的问题,就有待商榷了。所以,如双方都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就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合理期限,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一方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