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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交通卡购买使用须知

2008-08-17 23:13:00 收藏

1. "上海公共交通卡"是一张具有现金支付功能的IC储值卡,可在本市安装POS机的公共交通等消费领域使用。本卡分普通卡、纪念卡等类别。

2. 本卡可反复充资使用,不记名,不挂失。

3. 普通卡免费使用,但需支付押金10元/张,底卡可退。纪念卡按公司规定收费,底卡不退。底卡质保期为贰年。

4. 本卡充资以10元为单位,卡内最高储值额不超过1000元。

5. 本卡在乘坐公交汽(电)车、轨道交通、市轮渡时可透支使用一次,最高透支额为8元。但本卡储值金额为零或负数时,则不能使用。

6. 本卡付费时将卡贴近消费POS机收费感应区即可。但在乘坐分段、分时计费领域(如轨道交通、部分停车库等)时,必须在进、出站(库)时各刷一次,否则该卡将被系统锁住。

7. 本卡有效使用期限是指自前一次充资日起贰年内,该卡可以正常使用。超过贰年期限无充资的,须在充资点办理续用手续。

8. 退卡只限普通卡。底卡性能完好且无弯折、严重污损的,押金全额退还,底卡由本公司收回。卡内余额不足10元的,当场可以全额退还;卡内余额高于10元(含10元)且低于2,000元的,应凭购卡凭证在扣除5%的退金手续费后当场退还。一次退卡金额大于2,000元(含2,000元)的须前往指定地点,凭购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在扣除5%的退金手续费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或采用预约方式当场退还。

9. 本卡发生故障,持卡人可前往故障卡处理点检测,经确认属质量问题的,7个工作日内免费予以调换。因持卡人的原因造成底卡性能丧失,或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卡出现毁损情况的,或底卡弯折、严重污损的,原卡内余额等值移入其他交通卡内,坏卡由本公司收回。普通卡需支付重置费15元/张,其他类别的交通卡需重新购买底卡。

10.持卡人可在轨道交通各站点销售窗口或自助终端对该卡内最近的10条交易记录进行查询(免费),超过10条记录或其他特殊查询的须在交易发生后30天内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并支付查询费10元/次。

11.本公司承诺:因本卡或POS机的原因造成多扣持卡人费用的情况,本公司实行"退一、赔二"措施。即退还多收款项,赔偿相当于多收金额2倍的费用。

12.本卡销售、充资网点挂有"上海公共交通卡销售处"标牌。


本须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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