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1、许可事项名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帖花)
2、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3、规定办理时限:15日
4、行政审批内容:企业集团因终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第五条第二款;《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第四部分。
6、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7、行政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8、申请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企业集团登记证》。
9、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0、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1、行政审批程序: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12、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企业集团办理注销登记时,应缴回《企业集团登记证》。
13、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收回《企业集团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