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两个文件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均未涉及无形资产。纳税人购买的商标权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是否需报批?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国税发[2009]88号和财税[2009]57号未将无形资产列入资产或资产损失的范围,也未明确申报无形资产损失的应提供何种证据。因此,在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无形资产损失暂不予审批。